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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山西省箱包皮具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Shanxi Luggage and Leather Association(缩写SLLA)
第二条 本会是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箱包皮具生产、批发、营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呼声,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积极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为箱包皮具行业服务,促进山西省箱包皮具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所:山西省太原市朝阳街65号山西箱包皮具城三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促进会员单位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调解会员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行《山西省箱包皮具行业诚信公约》。
(2)举办国内外箱包皮具专业展览,做好箱包皮具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推广工作,为企业拓展市场。
(3)表彰在创建、促进箱包皮具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组织箱包皮具生产、技术、营销培训,不断提高从事箱包皮具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承接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委托的箱包皮具策划研究咨询活动。
(5)编辑、出版符合本团体宗旨、工作职能的图书、报刊、资料汇编,办好山西省箱包皮具网等。
(6)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和工作职能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活动。
(7)受委托接待国际间来访团体。
(8)发布箱包皮具交流信息,促进对外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经济组织。
(4)在从事箱包皮具生产、批发、营销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获得本会的工作信息,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宣传本会宗旨,向本会推荐会员。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及其取消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等。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工作者。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8)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11)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第1、3、5、6、7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高不得超过两届,如超过最高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或非营利性的服务收入。
(5)利息。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和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及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和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本会全称:山西省箱包皮具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Shanxi Luggage and Leather Association(缩写SLLA)
第二条 本会是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箱包皮具生产、批发、营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呼声,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积极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为箱包皮具行业服务,促进山西省箱包皮具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所:山西省太原市朝阳街65号山西箱包皮具城三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促进会员单位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调解会员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行《山西省箱包皮具行业诚信公约》。
(2)举办国内外箱包皮具专业展览,做好箱包皮具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推广工作,为企业拓展市场。
(3)表彰在创建、促进箱包皮具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组织箱包皮具生产、技术、营销培训,不断提高从事箱包皮具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承接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委托的箱包皮具策划研究咨询活动。
(5)编辑、出版符合本团体宗旨、工作职能的图书、报刊、资料汇编,办好山西省箱包皮具网等。
(6)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和工作职能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活动。
(7)受委托接待国际间来访团体。
(8)发布箱包皮具交流信息,促进对外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经济组织。
(4)在从事箱包皮具生产、批发、营销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获得本会的工作信息,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宣传本会宗旨,向本会推荐会员。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及其取消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等。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工作者。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8)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11)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第1、3、5、6、7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高不得超过两届,如超过最高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或非营利性的服务收入。
(5)利息。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和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及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和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